聯合報記者王聖藜、林琮恩/台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檢察官處分他緩起訴;有法界人士認為未達矯治效果,但有專家認為,國外研究證實,單靠強制治療並無法解決問題。
法界指出,檢方對黃子佼治罪法律,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卅九條,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至30萬元罰金,屬二年以下的輕罪,處分緩起訴不違法。

有人認為懲罰黃較多金錢,且處罰立即見效,一旦案子起訴到法院,如何證明七部未成年性影像影中人為「幼齒」?可能形成訴訟爭點,黃子佼獲判無罪不是沒機會。
有資深檢察官說,常理來論,黃本身應有特殊性癖好。他認為辦案是一種選擇,沒有好壞對錯問題,但黃子佼罪責用金錢及悔過書去抵銷,並沒有達到矯治效果。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則認為,以科學證據來說,單靠強制治療並無法解決問題,英國歷經三次國家級治療計畫,結果證實強制治療並非預防犯罪的解方。
「性侵害樣態很多,並非每項因子都能用治療預防。」李俊宏說,有些性犯罪與精神疾病、創傷經驗相關,但若反社會傾向太重,不僅治療成效不彰,甚至會有反效果。他認為應先針對需治療者提供治療。如為難以矯正個案,就必須做好嚴格監控,減少再犯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