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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 須符合5要件認定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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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宥里╱台北報導

每年11月為地價稅的繳納時間,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5.5%,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0.2%,名下有房產的民眾,可視情況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須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今年因巧遇假日,延後2天至9月24日截止。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1.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於地上房屋。2.地上房屋未出租、營業。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申請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上述條件者均符合者,可填寫申請書並檢具建物所有權狀及戶口名簿等影本,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台灣房屋副執行長劉怡蓉表示,目前法令對前段第4項條件在認定上比較寬鬆,未來若改採從嚴認定,將對因故分別居住不同住處的民眾相對不利;例如一家人原在高雄買屋自住,先生因長期工作需到台北買屋自住,而台北與高雄的房子若皆登記於先生名下,就只能擇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依稅法規定在 8 月 31 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必須繳交一整年的地價稅。因此,該年度買賣土地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按雙方持有時間比率計算,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向另一方預收應繳的地價稅款。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如果全戶的戶籍當年度曾經遷出後又再遷回,且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民眾必須重新提出申請,避免損失使用優惠稅率的權益。若地上房屋改為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不屬自用住宅,也記得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以免遭處罰鍰。

◎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於地上房屋
◎地上房屋未出租、營業
◎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申請1處為限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註:須5項皆符合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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