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魏鑫陽/綜合報導
知名網路書店「博客來」驚爆假承攬真僱傭事件,一名清潔婦工作20多年後,被通知明年不用再來上班,才發現簽的卻是承攬契約。對此棟宇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士洋表示,很多雇主為了規避對勞工的責任,改用承攬或是委任的方式,但法律上是採實務認定,一旦確認違法,依短報金額,最高勞保四倍、就業保險十倍的罰緩。
黃士洋指出,可以發現許多雇主為了規避勞保、健保、就業保險,還有提撥退休金、三節獎金等對勞工的責任,將原本僱傭的關係,改用承攬或是委任的方式進行,但實際上,如果受雇者受到公司管控的程度愈高,與雇主之間的關係就不能使用承攬,雇主就有違法之虞,而且還會被處予罰緩。

黃士洋強調,像是如果應保勞保而不保的話,會按照短報的金額,最高處以四倍的罰緩;至於就業保險的話,最高可以罰到十倍,處罰可說是相當重。
依勞動部的說明,不論從「大法官第740號解釋」或法院實務判決,均認為勞動契約之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的高低做實質認定。因此,對於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逐一舉出具體判斷要素,而不是依照勞資雙方所簽立合約來判定。
其中,人格從屬性,是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8項要素進行判斷。
第二項經濟從屬性,則是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5項要素進行判斷。
最後的組織從屬性,是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