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一名民眾長期居住在屏東市區的透天厝,去年因兒子到高雄正修科大就讀,特地在高雄鳳山區買了一間大樓2房,作為兒子的宿舍使用。隨著地價稅於11月開徵,該名民眾從熟悉稅務的朋友那裡得知,民法修正後,子女滿18歲即為成年,多屋族可善用將成年子女的戶籍,遷入另一間房屋,這2間自住房就都適用優惠稅率,可省下地價稅支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法自112年1月1日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此項修正有利於多出適用一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機會。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公畝範圍內,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之要件。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原則以1處為限,如有第2處房地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可以適用,而不受1處限制。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後,第2處房地如有滿18歲成年子女設立戶籍,則可申請多適用1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