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素玲/綜合報導
勞工以往若被雇主不當解僱或調動,常被迫在沒有工作及收入狀況下苦撐,但勞動事件法賊予勞工可恢復原職原薪的暫時狀態,其中規定,若在調解階段法官認為雇主涉及不當解僱或調動,可要求雇主恢復勞工原職原薪。
另外,若訴訟後判定勞工勝訴,必須恢復原職,但雇主無法履行(如公司已搬遷或原職務已有人取代),法官可要求雇主給予勞工補償金。
跟雇主打官司,勞工除要奔波勞頓,最大困難也在資源無法與雇主抗衡。一般保全程序有假扣押、假處分及訂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動事件法在調解及訴訟程序都適度增加勞工資源。
例如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時,如果法官認為雇主涉及不當解僱徎調動,勞工有較高機率可以勝訴,且雇主繼續僱用該員工也沒有大太困難時,可依照勞工提出的聲請,裁定雇主應繼續僱用該名員工並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此外,若最後訴訟判決勞工勝訴,雇主應該回復勞工原職原薪,但由於訴訟時間已過一、二年,公司可能已搬遷或原職有人取代,則勞工可要求雇主給付解僱期間的補償金,補償金額由法官視個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