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將可繳納較少的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但要特別注意,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繳,贈與稅計算大不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贈與土地須繳納的土增稅、贈與房屋須繳的契稅,納稅人是「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可從贈與總額中扣除,將可繳納較少的贈與稅;但如果是「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該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媽媽阿美2023年把房地贈與給女兒,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200萬元,代表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女兒應繳土增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共212萬元,此時若是女兒自己繳稅,則除了原本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稅捐212萬元,贈與額計算,用1,200萬扣除244萬再扣212萬,最終為744萬,乘上一成稅率,須繳74.4萬元。
另一種情形,媽媽除了送房外,連稅款都幫忙繳納,此時稅捐212萬元就應該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也就是1,200萬元加上212萬稅捐,再扣除244萬免稅額,再扣除212萬元稅捐,最終乘上一成,應繳贈與額就是9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