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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兩年內遷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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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不少人在賣掉舊房後,會盡快購買新屋自住,也希望能申請退還部分土增稅。不過,台中稅務局提醒,若在重購新屋後遲遲未遷戶籍,超過兩年才辦好登記,就可能喪失退稅資格。
 
稅務局指出,據《土地稅法》規定,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另一筆作為自住使用的土地,且新購土地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原本繳納土增稅後,仍不足支付新購地價者,就可申請退還部分已繳土增稅,減輕換屋負擔。
房市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房市示意圖。 記者游智文/攝影
但前提是,新購土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包括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房屋不得出租或作為營業用途,若重購後未及時辦理戶籍遷入,超過兩年才完成,就無法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自然也不符合退稅資格。
 
稅務局指出,日前曾有民眾向稅局詢問,自己確實在兩年內完成換屋,也將新屋作為自住,但當時因各種因素未即時遷入戶籍,直到買屋後第三年才完成遷戶登記,想申請退還土增稅,卻因逾期不符規定,導致無法退稅。
 
稅務局提醒,想要退還原先繳納的土增稅,不只要在兩年內換屋,還得確保戶籍也要兩年內遷入新屋,才能符合退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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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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