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
劉姓女子稱花了2556萬元買基隆山坡地,把土地登記給陳姓宮廟住持蓋廟,結果遲遲蓋不成,提告解除借名登記討回土地。陳女說,土地是2人共同出資購買,且劉女同意無條件捐獻。基隆地院依捐獻同意書內容認定借名登記契約不成立,判劉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女稱在2007年用2556萬向吳姓男子買山坡地,陳女對她說可捐獻土地建廟,才在2009簽立捐獻同意書,約定將土地暫時借名登記在陳女名下,等廟蓋好了再移轉登記成廟方財產。
借名買地捐獻蓋廟爭議,基隆地方法院判劉女敗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劉女認為,這片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目為農牧用地,變更使用須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並核准,購地10多年仍未通過,顯然無法蓋廟,契約目的已不可能完成,陳女應依法將土地所有權移轉還給她。
陳女辯稱,劉女是宮廟信徒,發願捐獻善款協助建廟,身為住持樂觀其成,且當年劉女獨自購地力有未逮,她也拿出了1千多萬元,雙方於2009年7月22日簽立捐獻同意書,載明土地係2人共同出資承購,劉女出資1587萬多元,並非借名登記。
法院查出,劉女簽立捐獻同意書記載,自願無條件將購地款項捐獻給宮廟,並同意土地所有權登記給陳女所有,絕無異議,日後該筆土地或功德緣金,她與直系、旁系親人皆無權干涉及索回。
法官認為,劉女同意將土地登記在陳女名下,倘有借名登記關係,也存在於宮廟與陳女之間。捐獻同意書並未以建廟成立為條件,劉女主張建廟不成應移轉所有權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