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馮牧群/台北報導
土地買賣時,賣方開價太高,不會有買方上門,但要是成交價低得離譜,財政部也不會放過賣方。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出售土地,涉及「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將按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的差額,課徵贈與稅。
土地買賣的成交價要是低得誇張,賣方要小心國稅局找上門。(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土地買賣的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果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最近桃園市就有民眾被查獲在民國103年出售中壢區土地共24筆給某公司,成交價格3600萬元,但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億319萬元,售價明顯遠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賣方未能舉證土地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最後國稅局用公告土地現值與售價的差額來核定贈與稅,補稅金額多達670萬元。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出售土地的價格如果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在當時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等,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否則必須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