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聯發科王姓工程師4年前在寒舍艾美酒店游泳,因呼吸急促、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家屬提告寒舍集團董事長蔡伯翰等人過失致死罪嫌,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民事部分,王的父母向寒舍、職員、富邦產險等提告求償共2566萬餘元,一審判決王的父母敗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12日駁回上訴,王的父母再度敗訴,仍可上訴。
王(46歲)台大電機系畢業,也取得2個台大碩士,在聯發科擔任工程師,前途一片看好,他2020年7月29日到寒舍艾美酒店消費,晚間到三樓泳池游泳,突然喘不過氣,自行休息後請飯店人員協助就醫,仍因心因性休克身亡。
王的父母認為飯店延誤就醫,提告蔡伯翰、酒店總經理、副理、櫃台人員、設備管理員、救生員等人過失致死罪嫌,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處分不起訴,家屬提再議後被高檢署駁回確定;王的父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被裁定駁回。
民事部分,王的父母提告主張,酒店當天醫護室關閉,沒有醫護人員排班,游泳池也沒有高腳救生椅等,酒店職員也沒有及時發現兒子異樣、未使用AED、叫救護車、中斷實施CPR,延誤就醫導致兒子死亡。
王的父母要求寒舍公司等人應連帶給付王父473萬981元,寒舍投保的富邦產險公司應給付王父473萬981元,其中一方給付,則另一方免除給付義務;寒舍公司等人應連帶給付王母592萬9398元,寒舍投保的富邦產險公司應給付王母592萬9398元,同樣其中一方給付,則另一方免除給付義務;另寒舍公司應給付王父、王母各750萬元。
一審認為,無從認定職員有惡意拖延、延誤就醫的狀況,且寒舍艾美雖有未遵守游泳池管理規範的缺失,但此缺失與王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至於其餘王的父母主張的缺失均不可採,判決王的父母敗訴。
案件上訴,王的父母縮減請求寒舍公司等人應連帶賠償王父300萬元、王母378萬餘元;另請求富邦產險賠償王父300萬元、王母378萬餘元,其中一方給付,則另一方免除給付義務。
高院指出,王表示身體不適後,酒店員工即在旁照料,王因身體狀況時好時壞,對於是否就醫態度反覆,且員工非專業醫護人員,無法判斷王為急性心肌梗塞,在王確定搭乘計程車就醫後,也立即為王安排就醫,沒有拖延;另王是在離開3樓游泳池轉往2樓休息逾15分鐘後昏迷,也與救生員職務無關。
高院認為,事故發生時,寒舍艾美酒店在游泳池處,有合格救生員執行職務,游泳池未設置高腳救生椅,與王死亡無關;在飯店管理上,寒舍艾美酒店除備有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外,也有制定緊急處理流程、設置AED設備、安排員工接受急救課程等訓練。王昏迷倒地時,員工也為王施作CPR、操作AED,認為王的父母求償無理由,再度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