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高雄報導
高雄鳳山一處社區管委會張貼緊急公告,內文敬告全體住戶,自6月份管委會接任以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大樓住戶規約,著手進行消防、機電設備等修繕工程,由於事關全體住戶生命財產安全,必要進行,但幾個月來有部分住戶假藉各種理由,多次阻撓消防設備檢修工程發包,所以該管委會特別重申,「任何影響全體住戶生命財產者,自負刑事及民事求償責任」。
該公告貼出後有民眾拍照轉貼到臉書社團討論,反問「管委會貼這樣的文是否有構成恐嚇區權人的問題?」,不料底下網友留言幾乎一面倒力挺管委會,更有民眾直指「不算,這要恐嚇什麼,反而是搗亂的住戶才有問題吧」!
大多數網友認為,「這樣的公告很合理啊~」、「公共安全第一優先,不是嗎?」、「這不算恐嚇是表明自己的立場,若發生事情誰負責,當然是阻擋的人要負起責任」、「消防安檢很重要,攸關生死,不容小覷」、「水很深的社區」。
內行人分享,「若是消防檢測後的缺失沒改善,消防局人員來還是會開紅單,再不改善就會被罰款,問阻擋的人這個罰款原意負擔嗎?叫那個人簽個切結書,有事他負責,我看那個人會知難而退的」、「請消防局發公文就好了,住戶會去阻擋是不是有內情?行內的人都知道」。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達也留言回應,向他人告知「行為可能必須承擔的法律效果」,甚至,向他人表明「將提告追究其法律責任」,都不會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或恐嚇取財罪。
面對社區類似事件處理,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表示,有以下4個重點。
一、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分擔。
二、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有配合之義務。住戶違反該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三、相關事項,召開相關會議形成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法定期限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四、住戶有違規不履行法定配合義務之行為,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