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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給審閱期? 顧立雄:要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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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買投資型保單,消費者有十天契約撤銷權,但到底應不應給「三天審閱期(依消保法規定)」,爭議頗大。因現行法令並無明確規定,不少投資型保單因此出現糾紛,保戶與壽險公司甚至對簿公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被立委問到這一題時說,他要思考一下。

買投資型保單,到底應不應給審閱期?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被立委問到這一題時說,他要思考一下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指出,今年投資型保單大賣,投資型保單該不該有保單「審閱期」爭議再起;依金管會保險局現行規定,係要求壽險公會訂定自律規範;根據自律規範,目前壽險業銷售「傳統壽險保單(例如終身壽險)」,才須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但「投資型保單」及醫療險、意外險等,都不須適用三天審閱期規定。

因此幾乎沒有一家壽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會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

但康健人壽與保戶有件保單銷售糾紛,爭議焦點原先是業務員銷售時有無說明,保戶在投保兩年內身故,僅能退還保費、不能理賠保額,且一審、二審,康健人壽都勝訴。沒想到三審時,最高法院主張,壽險公司並未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因而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更一審時,保戶又勝訴。

康健人壽已再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目前判決還未出爐。若業者最終敗訴,壽險業擔心,若其他保戶援引決,都主張買投資型保單時「未被提供審閱期」,此舉將危害市場所有「有效保單」契約穩定性。

江永昌說,他了解壽險業多不希望投資型保單有三天審閱期,但壽險業自律規範「位階」不夠高,法院不一定承認,為避免爭議,金管會應正視此問題。

此外,包括去年的歐洲商會、還有今年的美國商會白皮書統統都建議,保險局應提高十日契撤權的法律位階,並考慮修保險法或金融消費者保險法,載明保險業「不應適用」消保法契約審閱期。即將在十一月下旬發布的「壽險公會白皮書」,則對保單是否須有審閱期做出「維持現行遊戲規則」建議。

新聞辭典╱3天審閱期vs.10天契撤期

目前民眾向壽險公司購買「兩年期」以上的「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例如終身壽險時,可以先透過業務人員拿回保險契約「來看三天」,此時因為是在保戶與壽險公司「簽約購買之前」,因此,若在「三天審閱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壽險公司不用賠。

至於十天保險契約撤銷權,是指「要保人(付保費者)」,在保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天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壽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

也就是說,消費者與壽險公司「訂約之後」十天內,可決定是否要撤銷保險契約,若決定撤銷,壽險公司將「無息退還」保戶已繳保費;但在這十天內,若在保戶決定契約撤銷生效之前、就發生保險事故,都會視為「契約仍未撤銷」,壽險公司會依合約規定負起理賠責任。

學者認為,三天審閱期,會產生保戶保障空窗期,若要加強保障,應強化十天契撤期的法律位階,或考慮拉長契撤天數。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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