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桃園鄧姓、黃姓男子凌晨4點到徐姓住戶家前放鞭炮,檢方以2人妨害徐「睡眠安寧自由」,依強制罪嫌向法院聲請簡判;但法院認為,鄧、黃針對性放鞭炮,依台灣社會客觀認知是對屋內人惡害通知,且睡眠中也無所謂自主意識,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恐嚇罪判2人4月、拘役50日,可上訴。
檢警調查,鄧男(31歲)、黃男(19歲)去年10月13日凌晨4點多,開車到另名徐姓男子住家前面,由鄧拿出買來的成串鞭炮,放在徐住家前點燃,隨後和黃開車逃逸,警方獲報依恐嚇罪嫌將2人移送。
凌晨到住戶家放鞭炮,檢強制罪起訴、法院改恐嚇罪判刑。示意圖/pexels

鄧、黃在警詢、偵訊時均矢口否認,辯稱不認識徐男,當時開車迷路、隨便亂晃,是心情不好才隨機路邊放鞭炮,不是針對徐男,鄧甚至還說「如果放鞭炮是恐嚇,那過年不就大家都在恐嚇」。
檢方勘驗監視器發現,2人點燃鞭炮立即逃離,未在現場觀看取樂,認為他們妨害徐及家屬共5人「睡眠安寧自由」犯意明確,但因雙方互不相識,即無仇隙,難認有恐嚇犯意,偵結依妨害自由強制罪嫌將2人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再次勘驗監視器,見鄧男下車右手拿一串鞭炮、左手滑手機,再將鞭炮頭放在徐男門前,並延伸到車輛門邊,再上車後彎腰點燃,還沒關上門開車的黃就踩油門,可見鄧動作敏捷且極具針對性,2人也事前分工,再三查看手機作案內容,2人心思細膩、籌劃縝密。
法院查,鄧、黃凌晨4點到徐男家前,以有針對性方式布置鞭炮點燃,由台灣社會客觀認知,一般人足以知悉是對屋內人的惡害警告,犯恐嚇罪明確。
法院指出,檢方僅以雙方不認識、無仇隙,就認定2人沒恐嚇犯意,無足採信,且多有受人指使或誤認仇家情形;另2人針對性放鞭炮,並非對人或物的強暴,檢方雖認為有妨害徐男及家人「睡眠安寧的自由」,但人在睡眠中無所謂自主意識可言,2人也無從妨害此等自由的意思決定權。
法院認為,鄧、黃並不構成強制罪,至於侵擾住戶睡眠安寧,是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民事侵權,乃是另一回事,檢方引用法條顯然違誤,變更起訴法條後,依恐嚇罪判鄧、黃各有期徒刑4月、拘役5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