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整理報導
貢寮區李先生詢問:已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不是收取租金的人,為何仍須被課徵租賃所得還要補稅?
報稅剩最後幾天,民眾當心逾期要交滯納金。(圖/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答覆: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收取的租金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的課徵對象。
所以該出租財產的租金既屬出租人的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的所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