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魏姓兄弟分別曾擔任台中市地政處、桃園機場等主管職務,42年前為買台中市3筆便宜林地,避免公務員買地遭來非議,兄弟二人各出資一半,借名登記在魏弟譚姓妻子名下;魏姓兄弟相繼在1996年、2017年過世,譚女前年間將土地以1200萬元賣出,大嫂沈姓妻子以當時是借名登記為由,請求600萬元賠償。一審認為借名契約在魏兄死亡時已終止,也超過15年請求權,駁回沈女訴請。
判決指出,沈姓女子與譚姓女子分別嫁給魏姓兄弟,兩女是妯娌關係,1980年間得知有友人欲便宜出售台中市3筆林地,魏姓兄弟因當時分別在台中市政府、考試院任職,屬於公務員,為避免購買土地引來非議,因此共同出資,各持分一半土地後,借名登記在譚女名下。
魏兄1996年逝世,當時魏弟仍在桃園機場擔任主管職,仍屬於公務員,土地仍登記在譚女名下,譚女未與沈女另外成立新的借名登記契約;魏弟在2017年間身亡,譚女2021年間將該筆土地以1200萬元出售,沈女認為當初是借名登記關係,其丈夫有一半的土地持分,求償600萬元。
譚女抗辯,當時土地是她與丈夫一起購買,借名登記在她名下,丈夫生前就沒有聽過有借名登記一事,而就算有借名登記一事,也在魏兄1996年死亡後消滅,沈女超過26年未行使權利,已超過民法請求權15年的消滅時效,她依法也可拒絕給付。
台中地院審理時,找來魏姓兄弟胞妹、友人、當時介紹賣地友人作證,認定該筆土地是魏姓兄弟各出一半價金所購得,且借名登記在譚女名下,不過該筆土地借名登記契約,已在魏兄1996年死亡時終止,從該時起算,已超過民法15年的請求權,譚女以沈女超過請求權消滅時效,而拒絕給付的抗辯有據,判譚女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