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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設保留地免稅 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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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繼承時雖然不會計入遺產稅,但贈與移轉時,如果對象不是配偶、直系血親須課徵贈與稅10%至20%。
 
公共設施保留地,主要是各級政府依都市計畫指定部分地區土地,以備未來作為道路、公園、綠地、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上下水道等用地,政府會預先核定公布徵收的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的使用。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在該土地被徵收前,因為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了彌補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優惠。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中區國稅局舉一真實案例,有位李小姐想將父親送給她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送給表親當作停車場使用,李小姐認為先前父親將公共保留地贈送給她時,沒有產生任何稅目,所以贈送給表親時應該不會產生稅額。但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人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才能免徵贈與稅;李小姐的父親將公設保留地贈送給自己的兒女,因此免課贈與稅。
 
但如今李小姐的情形,不是將公設保留地贈送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時,則會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格並適用10%至20%贈與稅率。
 
另外,李小姐的表親在收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將土地畫格子、搭建雨棚,作為停車場使用,中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只是供自家停放車輛,沒有向外來車輛收取租金,則可以用自用住宅的稅率課徵千分之2的地價稅,不過,如果停車場有收租行為,國稅局將會以在公設保留地興建臨時建築,適用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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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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