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針對「家族信託」部分提及3點,第1、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信託約定獨立管理,可保障財產運用。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胡緣緣說明,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處分給受託人,於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指定自己或他人為受益人來享有信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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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移轉或處分後不再屬於委託人財產或遺產,原則上也不能被強制執行,不動產或股票等財產權經登記或註冊為信託財產後,可以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僅僅拘束信託契約當事人而已。
因此,透過信託委託受託人獨立管理與運用財產,可保障財產依規畫來運用處置,例如不動產出租或投資,同時保障受益人享有其信託上權益。
第2、受託人可由金融機構、信託業者、一般公司或個人擔任。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梁婷宣進一步指出,信託除常見由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的「營業信託」外,由個人或一般公司擔任受託人的「民事信託」越來越普遍,主要原因是金融機構普遍不接受以非上市櫃股票或不動產之信託業務,或委託人需高度客製化信託契約條款。
例如,變更受益人之原因等時,可考慮「民事信託」方式進行,委託人與受託人間針對家族財富的保護或傳承等信託目的,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中約定受託人、受益人及指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法,並設置信託監察人(通常由家人或專業人士擔任)把關意定契約能有效執行。
第3、家族信託需於信託契約清楚約定信託財產安排,並評估稅負影響。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暨高雄法律負責人陳月秀表示,信託優點在於受益人及財產管理方法有彈性,信託契約中可指定信託財產的分配對象及比例,或預留管理方法的調整方式,好的信託契約能清楚約定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及處分方法,以及受益計算、分配等重點約款,確保信託契約能貫徹委託人的意志。
同時,在擬定信託契約的受益人條款時,應一併評估採自益信託、他益信託或先自益後他益等保留變更權,對個人稅負的影響,建議應向稅務專家諮詢完整規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