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宗祐/綜合報導
嘉義縣陳姓男子主張鄰居魏家管線破損漏水、老舊,導致陳家滲水汙漬、發霉及壁癌,因此提起訴訟,要求由自己僱工進入魏家修復。法院判決陳男勝訴,魏男應容忍陳男僱工進入屋內進行漏水修繕工程,直至不再漏水,並應支付雙方房屋修繕費用41萬餘元。可上訴。
陳男位於太保市的房子與魏男相鄰,為連棟透天房屋,因魏家的2、3樓浴廁緊靠房屋共用壁,疑浴廁施工不善,並有管線破損漏水情形,導致陳家2、3樓地板、牆面及天花板有明顯滲水汙漬、發霉及壁癌。又魏家4樓露台牆壁龜裂滲漏水,造成陳家4樓滲水汙漬及壁癌。
陳男提出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佐證魏男沒有妥善保管及修繕房屋,放任漏水擴散,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提起修復漏水訴訟,訴請魏男應容忍他僱工進入魏家房屋修繕漏水,並給付雙方房屋修繕費用,共41萬3868元。
魏男反駁,雙方在2017年已就漏水問題達成和解,修繕後不再有漏水情形,陳家的滲漏水,是陳男擅自變更屋頂設計為斜面、材質改用琉璃鋼瓦、沒有施作排水槽,導致屋頂雨水不停沖擊魏家4樓露台地板,破壞露台防水漆,積水從露台地板滲漏水至陳家4樓,也導致魏家3樓及神明廳滲漏水,最終積水流至陳家。是陳男擅自變更房屋設計所造成,他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並沒有過失,不構成侵權行為。主張陳男也有過失,應該減輕賠償責任。如果房屋必須修繕,自己處理,2個月內即可完工。
法院審理,採納土木技師公會、技師鑑定結果,陳家2、3、4樓的滲漏水,應由魏男負責。對於魏男抗辯雙方2017年調解修繕後不再漏水,法官認為因工程沒有施作妥當或有新的漏水處,導致陳家滲漏水,修繕結果仍持續發生滲漏水,讓陳男失去信賴,陳男請求僱工進入修復有理。另依據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載修繕費用41萬3868元(陳家修繕費13萬9100元、魏家修繕費27萬4768元)裁處。
嘉義地院判決,魏男應容忍陳男僱工進入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修繕至不再漏水狀態及給付41萬3868元修繕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