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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停車位 享優惠地價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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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也就是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
 
地方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陳先生詢問,表示自己所有大樓房屋,所持分土地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近日購買同棟大樓停車位,想知道該停車位持分土地,是否也可以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只要是為主建物應設置的停車位,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停車位持分土地也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圖/本報資料照片
只要是為主建物應設置的停車位,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停車位持分土地也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圖/本報資料照片
稅局說明,民眾購置的停車位,只要是為主建物應設置的停車位,而且主建物及停車位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即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停車位持分土地也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此外,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實際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無法免徵。
 
稅局解釋,設置法定空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建築物採光、通風及消防所需,並可避免建築物過度建築,而且為申請建築的必要條件,其利益歸屬建築物所有權人,因此不適用免徵地價稅。
 
但財政部2020年發布解釋令,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就不屬於前述規定所稱法定空地,這類土地如果實際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仍然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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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沁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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