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魏喬怡、戴瑞瑤/台北報導
助攻銀行發展富豪財管及提升新金融商品研發力,金管會鬆綁。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8日宣布放寬銀行實務交割規定,去年7月放寬銀行可幫客戶保管具股權連結性質的「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並依客戶指示賣出,這次擴大開放到「境外」結構型商品、OBU也適用。
因銀行多無證券經紀執照,在銷售境內外結構商品,期末要處理實物交割時,客戶要自己去證券商開戶、賣股交割,相對不便,銀行也無法掌握該商品整體資產損益狀況。

童政彰指出,這次放寬主要是有一、二家民營銀行反應,在推廣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時,現行限制對客戶、銀行都不便,導致過去銀行只能以信託方式幫境外金融機構銷售股權連結的結構商品,這次開放後,銀行(含OBU)可自行研發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給自家客戶,帶動研發創新能力,提升國銀的國際競爭力。
童政彰舉例,一檔股權連結型結構型商品,假設期初發行10萬美元、商品期限一年,連結海外甲公司股票,設定年化配息10%,履約價格100元,到期時可以採現金結算或以實物交割,過去沒開放時,當期末甲公司股價大於等於100元時,客戶可拿到商品本金與配息,但當期末價格若小於履約價格100元時,客戶要強制認損清倉,且要自行去券商開戶、賣股。
童政彰指出,去年7月已放寬境內結構型商品,今年再擴大開放到境外結構商品、OBU,有兩大益處,一是客戶不必再自己去券商開戶、賣股,且商品到期時若低於履約價格,不必被迫認損,二是銀行可到證券商以保管銀行名義開立帳戶,以協助客戶處分實物交割的外國股票,且銀行對帳單可呈現該結構型商品轉換的有價證券及相關損益,協助客戶掌控資產狀況及提供一站式服務。
金管會近日將修正發布「銀行(含OBU)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擴大適用之商品範圍,並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納入適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