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巫鴻瑋/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起訴一起預售屋代銷業者,以虛設人頭的方式,讓人頭擔任假的保留戶持有者,使買家必須另外掏出百萬元購買預售購買資格,參與的代銷、房仲及人頭等3人用此手法詐得至少450萬元,且犯後態度不佳、否認犯罪,遭檢方依刑法加重詐欺罪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張姓男子在2014年期間在竹北光明六路東一段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之後便以其個人帳戶作為收取不動產買賣款項之用,張男又與另名擔任房仲開發人員的張姓男子(下稱阿元),及擔任房仲銷售人員的鍾姓男子,合謀虛構讓渡金及地主保留戶等情事,向被害買家詐取不法所得。
阿元及鍾男先是在2014年3月向一名被害的林姓女買家推銷位於苗栗竹南的預售屋建案,2人向買家謊稱她想購買的那一戶,是地主張男的保留戶,若想有意想要購買這戶,就必須先支付地主保留戶款150萬元,才能有購買資格,經過3人操作,順利抬高預售屋售價,而價差就作為幾人溢收的仲介費用。
林女在不知張男根本不是地主,也沒所謂保留戶的情況下,就跟幾人簽訂買賣合約書,林女並在隔月就拿支票給鍾男,鍾男則賺頭將支票兌現存入張男戶頭,獲取的150萬元再予以分贓。
5月間3人再度施詐,鍾男找來秦姓女子向她推銷同樣位於苗栗竹南的預售屋,不過此次是店面物件,3人同樣向秦女誆稱該預售屋店面尚有前手,若要購買,就必須支付每戶100萬元的讓渡金。
秦女因為一次要購買3戶,3人便向秦女謊稱前手是一名吳姓女子及張姓男子,但實際上吳女及張男只是代銷阿元等人編造出的人頭,秦女因此在5月底就與代銷簽訂要約書、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並向鍾男交付328萬元支票,但鍾男隨即將支票兌現存入人頭帳戶。
新竹地檢署經過調查,認為這幾名代銷,以虛設人頭惡意抬高交易價格的方式從中賺取價差,是涉犯刑法共同詐欺罪嫌,被告3人分別犯下2罪,依一罪一罰分論併罰,且依照刑法加重詐欺罪,刑度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應沒收全案犯罪所得450萬元。
檢察官指出,代銷業者收取房屋仲介服務費用雖屬情理之常,但被告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連續虛構讓渡金及地主保留戶款等情節,讓被害人信以為真、蒙受鉅額損失,且犯案後否認犯罪、態度不佳,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請求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