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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持有未滿二年屋 今年起停徵特銷稅

#理財 #房地合一稅 #奢侈稅 #特銷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山上區葉小姐問:本人於105年1月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非自住房屋(未辦戶籍登記),是否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售持有未滿二年屋,今年起停徵特銷稅。(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房仲店頭冷清情境。(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銷稅。

但自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因此葉小姐出售之房屋停止課徵特銷稅。

該所特別提醒,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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