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朝欣/雲林報導
北港鎮公所為促進地方整體發展,決定向自來水公司追討40餘年前提供給水公司的北港自來水廠土地,7日決議循高雄市模式,將部分設有水設施的土地登記給水公司,其他土地收回,之前水公司提供給公所的股票則重新核算。
北港鎮公所為促進地方整體發展,決定向自來水公司追討40餘年前提供給水公司的北港自來水廠土地。圖/國家文化資產資料庫
北港鎮公所於1975年提供鎮有地供自來水公司興建北港自來水廠,水公司則提供1億5000多萬元股票給鎮公所,1988年水公司在鎮內開闢第2淨水廠,公所有意將北港自來水廠土地收回,但水公司要求公所以地易地,並提供5000萬元地上物遷移工程費,公所因財源困難無法接受。
北港鎮長張勝智表示,鎮有地提供給水公司至今已長達42年,20多年前公所便擬向水公司討回這筆土地,但一直沒有獲得結論,昨日公所開會決議,將循高雄市模式,將北港自來水廠部分土地登記給水公司,其他土地收回,之前水公司提供的股票則重新核算。
張勝智指出,目前北港自來水廠土地由水公司承租給縣政府做為「水道頭文化園區」,每年租金歸水公司所有,非常不合理,未來公所收回土地後,不僅可以增加鎮庫,也可更多元的規畫利用,對於北港鎮的整體發展有極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