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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政策 #律師 #學校
聯合報記者屈彥辰、王聖藜/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我國將正式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並得擔任機關或學校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法第23之一條,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 記者曾原信攝影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 記者曾原信/攝影

 

 
法務部說,修法符合司改決議意旨,使律師制度與時俱進,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可藉公職律師的專業落實公務員權益保障。
 
修法重點還包括「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聯合報 記者屈彥辰、王聖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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