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北市訂定「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無樁共享自行車的亂象,議會法規會加速審查,趕在本周審查完畢;北市交通局也將另訂業者應遵守事項辦法,將規定業者經營規模的下限,擁有自行車的數量不得低於2000輛,否則不准申請。
因無樁共享自行車造成亂象,台北市訂定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對象除自行車,還包括共享機車和汽車

北市議會會期下周結束,議會法規會去年底開始審查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已針對共享運具定義、服務區、業者資格等,審查通過部分條文。
因無樁共享自行車造成亂象,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對象除自行車,還包括共享機車和汽車,已有業者經營共享機車。
對於共享運具定義,原草案條文指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或自動服務導覽機等設備之應用軟體提供不定人使用之自小客車、機車或自行車。但因應設備可能不斷更新進步,法規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刪除設備條文,改指「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或自行車。」
另外,業者申請許可的程序、應備文件、提供車輛之數量 、使用權利金、保證金、營運許可內容及其他業者應遵守事項的辦法,交通局將訂管理辦法,再交議會備查。
交通局指出,未來將明定業者車輛規模,共享自行車的下限數量為2000輛,共享機車200輛,共享汽車應有20輛。國內外經營共享運具經營業者,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或認許之公司為限。
至於車輛數上限,汽車和機車無上限規定,但自行車部分,數量過多可能占去較多公有空間,將在管理辦法中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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