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葉姓女子深夜在KTV唱歌和友人衝突互毆,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葉罰鍰8000元,她不服聲明異議主張當時在「包廂內」屬私人空間;法院查,該KTV包廂有門,唱歌時關上呈密閉,葉女於包廂內衝突未達危害公共秩序程度,裁定原處分撤銷,葉女不罰,可抗告。
台中第2分局指出,葉女今年10月9日晚上12點多在北區1間KTV的包廂內,因和高姓、張姓及陶姓友人發生口角糾紛,4人在內部徒手互毆,而擾亂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葉女處罰鍰8000元。
葉不服聲明異議,主張她和毆打的對方均放棄刑事告訴權,且她動手時是為在KTV的「包廂內」,屬於私人空間而非公共空間,警方處分卻恣意認定其等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且她從包廂離開後,又是單方面遭人毆打,卻遭警方處罰鍰8000元,向法院請求撤銷。
台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相互鬥毆者,處1萬8000元以下罰鍰,但社維法立法目的是為維護公共秩序,處罰對象的行為人,其行為須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
法院表示,葉女當時在KTV包廂內唱歌因發生口角,起身攻擊其他在場人,但經查案發地點是在KTV的「包廂內」,而KTV雖是公共場所,但顧客租用包廂後,若KTV員工沒經客人召喚,並不會主動進入包廂內。
法院再勘驗現場照片,發現該包廂有門,顧客在裡面唱歌門是關上呈現密閉空間,除了服務生外不會有他人進入,就算葉女等人在裡頭鬥毆,主觀上是酒後衝突,難認有滋事、擾亂公眾安寧意圖。
且客觀又僅在包廂內發生,也未達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程度,與社維法保障法益不同,認定葉女聲明異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諭知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