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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安全!台北「這類型」建築物需申請才能搭建

#地方 #台北 #臨時性建築物 #建築物 #表演用建築物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北市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並有效管理供展演用所搭建之臨時性建築物,各機關、學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團體及法人辦理展演、集會遊行或相關活動欲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時,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建管處處長虞積學表示,辦理展演活動若需搭建舞台或攤棚等臨時性建築物,應先取得路權或土地使用權利證明,並依法備妥相關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准後始得搭建。其中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之舞台或高度高於6公尺之臨時性建築物,應委託建築師於展演活動20日前申請,並經竣工勘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均需申請始得搭建。示意圖/維基百科
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均需申請始得搭建。示意圖/維基百科
 
未達上述規模但面積超過30平方公尺之舞台或高度高於4公尺且無壁體之臨時性建築物,應於施工3日前申請並取得竣工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未達上述兩種規模者,無須辦理竣工勘驗,但仍須於展演活動前申請核准後方得搭建及使用。
 
虞積學進一步表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時自行拆除完畢,欲申請展延使用期限者,應於原核准期限內,依法向建管處申請延長拆除期限。違反規定擅自搭建者,將以違章建築論處,並予以即時強制拆除。另為方便民眾申請,相關申請作業已於本市建管處網站提供線上申請服務,有需求的民眾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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