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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土地續享優稅 有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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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民眾享有地價稅自住優惠,與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計全國僅限一處土地能適用,因此民眾婚前各自擁有土地,婚後可能有一處必須改回一般稅率,地稅局表示,只要將第二戶由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遷入戶籍並實際居住,就能解決問題。
 
有民眾跟妻子婚前各自擁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婚後並未變更房屋用途,近日卻收到稅務局通知,其中一處被取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婚後土地續享優稅有撇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後,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與前配偶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國稅局原則上會依照四順序認定由父母其中一方列報子女免稅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全家只能有一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夫妻結婚後雖仍分別持有原本房屋,但第二處土地依規定須恢復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如果夫妻名下的第二處住宅,有成年直系親屬,像是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設籍並實際居住,就不受「僅限一處」限制,可再申請第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欲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民眾,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內,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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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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