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玉鼎/台中報導
林務局為兼顧人民權益、國土保安、原墾農民生計及林地管理,已訂定「出租造林地逾期未續約案件處理作業規範」;由東勢林區管理處於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日,分別在臺中市和平區辦理四場次說明會,屆時歡迎林農們踴躍參加。
針對承租國有造林地處理,林務局已訂定「出租造林地逾期未續約案件處理作業規範」。(圖/記者黃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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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訂於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在「和平區天輪里活動中心」舉辦;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在「和平區烏寶宮活動中心」;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在「和平區中坑里動中心」;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在「梨山工作站」舉辦四場次說明會,詳細說明「出租造林地逾期未續約案件處理作業規範」內容,歡迎林農踴躍參加。
林管處指出,林農承租國有林地應依照約定種植林木,惟因部分林農為維生計,於早期種植經濟作物,致造林不符標準或有違規設施,無法辦理續約,影響農保資格。為此,林務局從承租林農立場考量,針對因造林不合規定或部分違規設施而未能續約的租地,訂定新作業規範。
只要現地「安全無虞」即可換訂至ㄧ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短期契約,承租期間持續輔導承租人種植每公頃六百株造林木,承租人如於該租期內配合改正造林,並經檢測合格者,毋須待租期屆滿,即予辦理換約九年。若有「已致生水土危害」及「有水土危害之虞」之租地,則請承租人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完成造林,以維國土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