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范榮達/綜合報導
苗栗縣政府提防大型建築工地天坑或損鄰事件,縣務會議13日討論通過,保護安全對象納入鄰房、道路及公共設施,原則採取連續壁擋土工法,做為審核建照的要件,工商發展處認為,民眾「一輩子可能只買一間房子」,必須以高強度把關安全。
苗栗縣建築師公會理事長黃麗明說,縣府先前有協調過,公會持贊成的立場,預審的機制總比萬一發生事件後亡羊補牢好;建商苗栗縣議員鄭聚然則認為新竹縣、台北市發生的天坑事件屬於個案,因地質等問題造成,如果一視同仁要求連續壁等工法,勢必增加成本,轉嫁到購屋民眾,難怪房價降不下來,應該因地制宜,就專業考量,採取適當安全工法。
縣務會議,提案討論苗栗縣政府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點草案,縣府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說,建築法第69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必須保全鄰接建築物,挖土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防護措施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草案據以訂定加強。
「一輩子可能只買一間房子!」詹彩蘋表示,台北市、新竹縣都發生大型工地天坑事件,增列保全對象,及原則要求工法,加強管理安全有必要性,作業要點草案縣務會議通過後,由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公布實施。
草案規定建築基地及四周同開挖深度2倍之水平距離範圍內現況實測圖,應具有須保全之對象包括鄰房位置、道路及公共設施等,地下層開挖2層以上,或總深度9公尺以上,或開挖範圍達3000平方公尺建築工程,一律採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並設置必要安全觀測系統,但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經審查機關或專業團體審查通過後,得採用其他適當擋土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