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台北報導
炎炎夏日汗如雨下,許多消費者會使用止汗制臭劑來抑制出汗情況,避免惱人汗味,而現今國人透過網路購買化粧品之消費行為日漸增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確保網路販售化粧品之衛生安全,於112年4至5月執行夏季常用的止汗制臭用途化粧品網路價購暨品質抽驗專案,於網路平台價購共計10件市售止汗制臭劑,均檢驗出止汗制臭劑成分,且含量皆未超過限量標準,惟標示檢查結果,其中3件不符合規定,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移請轄管衛生局及裁處在案。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此次查獲3件外包裝不符合規定之產品中,其中2件止汗制臭劑,除無中文標示外,其網路個人賣家未依規定辦理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即輸入販售,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經查「德德維芙凈味狐臭露」賣家為臺北市業者,已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另「黃糖清香滾珠止汗劑」已移請來源業者所轄衛生局後續處辦。
此外,另有1件「止汗爽身凝露」止汗制臭劑外包裝未標示「批號」,且外包裝原文(日文)標示「藥用」之字樣,惟未標示「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之醒語,亦已依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裁處產品輸入業者新臺幣1萬元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目前止汗制臭用途化粧品皆屬衛生福利部列管之「特定用途化粧品」,須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可製造或輸入。違者可依同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標示也須依同法第7條規定,應明顯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違者可依同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市售業者及網路賣家應遵守上開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提供簡單「止汗6對策」,讓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止汗制臭劑時更安心,「查產品」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 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通過及產品資料;「看標示」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使用前要檢查肌膚狀況,肌膚有傷口、發炎等情形要「避傷口」;使用止汗制臭劑要「乾爽用」,最佳使用止汗制臭劑時機是睡前或者是在肌膚乾燥下使用,要避免在大量流汗、散熱後使用;使用時要注意不可以全身塗抹,應該要「限局部」,用於腋下等易出汗部位;另外止汗制臭劑與常見的保濕化粧品、防曬劑不同,應視情況適量使用,「不過度」使用,以避免肌膚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