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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法擋!邱瓈寬確定獲恩師上億遺產 但要他手足不能繼承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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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宏舜/綜合報導
 
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10年前以73歲之齡病逝,留下上億遺產,代筆遺囑交代分配給「楊胖30%,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且「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胞妹提告確認遺囑無效,最高法院判她敗訴確定。不過邱瓈寬告裴祥泉的3名手足「繼承權不存在」,台北地院判邱女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仍駁回她上訴。
 
在「確認遺囑無效」部分,裴祥泉胞妹裴祥麟指哥哥2015年5月23日死亡,她與2名兄弟應繼承遺產,但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發現邱瓈寬已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辦過,這才發現哥哥在當年1月21日立有代筆遺囑,記載「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剩下的分給楊胖(楊智明)30%,阿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剩下的20%,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美政、娟娟、賴副總、阿照、小鄒、大包,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
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右)2015年5月以73歲之齡病逝,留下上億遺產,裴的3名弟妹未獲遺產,提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敗訴確定。但邱瓈寬等對3人提「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一審吞敗,台灣高等法院也駁回她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右)2015年5月以73歲之齡病逝,留下上億遺產,裴的3名弟妹未獲遺產,提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敗訴確定。但邱瓈寬等對3人提「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一審吞敗,台灣高等法院也駁回她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裴祥麟表示,遺囑見證人陳羿彣(兼代筆人)、謝雅玲、陳舜芳都是漢星員工,民法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遺囑的效力牽涉她應繼分或特留分數額,因此提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邱瓈寬說,恩師久病在床,預立遺囑時載明「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他的手足在病危時才探視,他覺得虛假。邱瓈寬說,18歲就跟隨恩師,猶如親人,恩師在製作遺囑時,她並不在場,不知道遺囑內容。北院以遺囑製作有瑕疵,判無效。
 
邱女上訴,二審開庭期間,雙方就裴祥麟是否對裴祥泉有重大精神虐待侮辱爭執。裴女律師主張過年時,裴祥泉都會贈經濟狀況不好的妹妹10萬元紅包,若鬩牆怎麼可能還送禮;邱女律師稱多年來,外界根本不知道裴祥泉還有手足,他們是死者病危時才出來「虛情假意」。
 
高院認定裴祥泉製作遺囑時,為求遺囑能有效並得依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陳羿彣、謝雅玲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高院指出,不能漠視裴祥泉「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反使遺產全歸法定繼承人取得,因此判遺囑有效,最高法院也維持二審見解,去年4月駁回裴祥麟上訴。
 
邱瓈寬、楊智明2019年以裴祥雲、裴祥麟、裴祥風為被告,控恩師的妹妹、哥哥、弟弟對他構成重大的精神虐待,且裴祥泉在遺囑中表示拒絕交付任何遺產給3人,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
 
北院認為繼承人基於與被繼承人一定的身分關係而取得繼承權,地位受法律保障,我國民法繼承篇採「當然繼承主義」,邱瓈寬、楊智明主張3人不得繼承,應負舉證之責。北院認為,感情疏離、爭吵,把裝穢物的垃圾桶移置裴祥泉床頭等,不算是重大虐待或侮辱,認為3人仍有繼承權。
 
邱瓈寬、楊智明上訴,高院認為裴祥泉雖透過遺囑表示3名手足「不得繼承」,但邱女和楊所舉的事證不足以認定3名手足對裴祥泉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又,兄弟姊妹4人均已年邁,各自有工作、家庭,彼此未同住,於裴祥泉事業有成之時,裴祥雲等3人單純未與裴祥泉積極往來,這難說是對裴祥泉「置若罔聞」,且裴祥雲等3人在接獲通知時,都有前往醫院探視,並非避而不見,不能以「感情疏離」就認為構成對裴祥泉重大虐待或侮辱,因此仍判兩人敗訴。本件得上訴。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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