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檢方偵辦桃園八德合宜住宅弊案,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開發部副總魏春雄前天凌晨經法院重新裁定羈押禁見後,趙藤雄的律師當庭聲明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凌晨近1時許完成評議,以趙、魏2人涉嫌行賄罪嫌重大,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將2人的抗告駁回確定。亦即趙藤雄等人至少要在台北看守所羈押禁見2個月。
弊案爆發後,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遭到羈押(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尚有其他人曾收賄」
高院裁定駁回理由指出,八德合宜住宅投資興建標案,原應由評議會依規定決議由何廠商得標,但副縣長葉世文竟經由蔡仁惠的穿梭,與趙藤雄談妥讓趙藤雄得標,從外觀上審查,已足以認定趙藤雄、魏春雄2人交付賄款的行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指出,經手賄款的蔡仁惠,在法院訊問時供稱,他期約賄賂的金額當不止1600萬元,且尚有其他人曾期約或收受賄款,但趙藤雄卻只承認只有1600萬元,認為趙、魏2人尚有隱瞞與案情關係重大的賄款情事,因此在檢方偵查釐清前,2人自有勾串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可能。
推認趙魏下令湮滅證據
裁定指出,遠雄公司員工,於6月1日上午11時24分許,欲將尚在保存期限內的公司傳票、會計憑證等資料銷燬,認為在此敏感時刻的銷燬動作,自非通常的舉措,推認應是被告2 人下令湮滅證據。
高院裁定羈押抗告駁回說,趙藤雄透過蔡仁惠,為求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標案得以順利進行,行賄葉世文1600萬元的高額賄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為一審給趙、魏2人的羈押強制處分,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且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