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宛諭/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76歲鄭姓老太太去年10月在北斗鎮河濱公園散步時跌倒,家人認為是因步道水泥石板異常隆起,才造成她踉蹌跌倒,向北斗鎮公所索賠57萬元國家賠償。不過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公所平時均有請廠商定期維護步道,婦人跌倒與步道隆起並無因果關係,駁回求償之訴。
判決書指出,老婦人是去年10月某日下午約3時到北斗鎮河濱公園散步而跌倒,送醫急救後發現下排門牙斷裂三分之一顆、左肘骨折、顏面部挫傷、上唇撕裂傷、雙膝挫傷,共住院9日,並需專人照護3個月。

家人認為,由於大樹樹根致石板發生異常隆起,加上落葉遮蔽石板隆起的高低差,而高大樹木的樹葉也妨礙視線,老婦才會被隆起處絆倒,因此向公所求償14萬多元醫藥費、3個月看護費18萬元、精神慰撫金24萬9千多元。
但公所表示,河濱公園驗收合格才啟用,且公所平常也有委託廠商維護管理,婦人受傷和步道設置管理有無欠缺無因果關係,一般人走路碰到路面不平或突起也會小心行走或避開,公園啟用26年來,從未發生任何遊客在河濱公園步道跌倒求償情形。
法官認為,石板步道雖有隆起2.5公分,但事故地點為公園,是戶外自然環境,地形高低起伏乃常見現象,且隆起情形尚不嚴重,公所也有定期請廠商管理維護環境、設施。至於現場日光強弱如何、樹木如何造成陰影,影響原告視力,均是原告自身視力問題,原告自己要注意,一般人經過該處隆起步道,未必會造成跌倒,因此認定老婦跌倒與石板步道隆起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判處老婦人敗訴,公所免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