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台北報導
《國民年金法》原規定「遺屬年金」從遺屬「提出申請」的當月起算,後來修法改成從105年3月1日之後死亡的投保人,遺屬年金從死亡當月起算,但遺屬須在投保人死亡5年內提出申請,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未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今宣告《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違憲,即日起失效。對此勞保局表示,勞保有回溯條款,但國保原本沒有,後來才改有回溯條款,剛好有案例是發生在修法前,才會衍生出爭議。
這件釋憲案是由林姓男子聲請,他的妻子加入國民年金,後來於2010年死亡,但林男遲於2012年1月才知道可申請遺屬年金,隨即向勞保局申請,但勞保局依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從2012年1月起算,每月發3500元遺屬年金給林男。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記者王宏舜/攝影
林男認為這樣不公平,也認為勞保局怠於告知以致遲延申請,應補發從妻子死亡開始到他申請之間的18個月、共5萬4千元年金,打官司卻遭法院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國民年金第18條之1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且侵害財產權,今宣告違憲。即日起只要符合國民年金5年時效都可以回溯請領。
勞保局解釋,當初勞保有回溯條款,是發現投保人死亡、其遺屬遠在他處,要申請比較難,因此才有回溯條款,但國保原本是以遺屬提出申請當月起算,並無回溯條款,後來才修法改為從投保人死亡當月起算,並回溯5年。
勞保局表示,類似像林男這樣在修法前的案例目前僅有一例,有提出申請才會知道,若無主動提出申請,也很難去查到底有多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