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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條例修法!內政部砍小基地容積獎勵 建商公會:影響重建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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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朱曼寧/台北報導
 
內政部27日部務會報通過「危老條例修正草案」,將危老常態化,同時為避免「紙片屋」,小基地容積獎勵將減少。建商公會認為,小基地也有危老重建迫切需求,這勢必影響小基地辦理重建誘因,也會造成財務負擔。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為精進重建適用範圍,以住宅使用為核心,避免過去出現基地過小之「紙片屋」或飯店、商辦借危老重建取得大量容積等現象。新法明定重建合法建築物之住宅使用比例須達二分之一以上,以落實改善居住環境之立法目的。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另增訂重建計畫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其申請容積獎勵上限下修為基準容積1.2倍或原建築容積1.1倍,以提高施工安全並引導擴大重建規模。至於重建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且配合提供社會住宅及福利設施者,可享有最高基準容積15%的獎勵,以肯定其對危險建物更新與社會福祉之貢獻。
 
針對小基地容積獎勵減少,中華民國不動產建築開發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楊玉全表示,小基地也有危老重建迫切需求,給予不同容積獎勵上限標準,勢必影響小基地辦理重建誘因,也造成其財務負擔,建議維持相同標準,由危老個案依基地條件爭取,以及改以規模獎勵,引導擴大基地。
 
楊玉全表示,「要求住宅面積一半以上才能適用危老條例,避免飯店、商辦藉危老取得大量容積」部分,檢核上不易,且我國住商混合情形普遍及可變更使用,該規定恐徒增申請重建作業困擾,建議刪除該限制比例之規定。
 
另外,屋齡30年以上老舊建築物多為921震災前所興建,耐震能力未達現行標準,若經進一步評估其耐震等級未達一定標準只能申請修繕,恐不具效益,投入過多資源反形成浪費,也難符住戶期望。建議前述情形之老舊瀕危建物若經全體同意重建,保留可選擇申請危老重建之彈性。
 
最後,楊玉全建議,就危老重建、修繕計畫前期作業所需資金之放款可以明定排除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限制,以及就修正施行前之舊案(包含「已提出申請」、「已核准尚未建造完成」及「已建造完成」等三種情形)要明定其法規適用規定,以保障所有權人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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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朱曼寧/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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