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今年期地價稅繳納期限只到12月1日,財政部提醒民眾把握最後時間。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反映,同一地號土地、分次取得持分的自住稅率適用問題,稅局提醒,即使先前已取得自住稅率,後續新取得的持分,仍要重新申請。
財稅局舉例,轄內納稅人陳先生(化名)反映,收到今年地價稅稅單,發現同一筆土地,原持分面積已申請並核准依照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今年年初買賣取得而增加該土地持分面積,卻依照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導致同一地號的土地卻用二種稅率計算?

財稅局表示,納稅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原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部分,如希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就要等到申請次年才能開始適用。
財稅局提醒,民眾可能因為「買賣」、「繼承」或「贈與」而增加同一塊土地持分面積,若新取得持分面積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賦稅署表示,今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1月30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2月1日,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提醒納稅人儘速繳納,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也可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補發。
原文出處 【分次取得土地 優稅重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