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民眾的房屋稅負擔,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符合自住房屋相關條件且房屋現值在232萬2200元以下者,116年期房屋稅可適用1%優惠稅率。同時也提醒民眾應於116年3月22日前完成申請,以免錯失優惠。
稅捐處指出,為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者的房屋稅負擔,坐落於新北市之房屋如符合要件,116年期房屋稅即可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率1%。條件如下:

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
4.房屋現值在232萬2200元以下。
稅捐處表示,新北市目前共約59萬戶可享房屋稅最優惠稅率1%。但若超過該房屋現值之自住房屋,雖無法適用房屋稅率1%,仍可以自住用稅率1.2%課徵。
稅捐處提醒,符合要件之房屋如尚未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一定要在明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116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方能適用。
倘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未申報自住的房屋,縱使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可能適用最高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是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的3.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