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石秀華、徐白櫻/高雄報導
中央將電動滑板車歸類「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道路,但開放使用的區域由地方政府自治納管,六都卻無明確規範,以致路上常見電動滑板車流竄;民代指滑板車在國外已成綠色運具,政府應制定相關法規,否則出車禍或違規將無法可管;律師認為無法可管期間,使用電動滑板車造成他人傷亡須負民刑事責任。
律師吳春生指出,現在不少人將電動滑板車當交通工具,卻不受交通規則保護,因違法使用道路在先,一出事恐吃上民刑事官司。
吳春生以九歲男童違法騎電動滑板車摔傷一案表示,法律上有信賴原則,若騎士在車道上沒超速,合法使用道路,卻撞上逆向違規騎滑板車的男童導致受傷,即可提告過失傷害罪,並連帶請求男童家長民事賠償,至於男童是否可向騎士求償,要看騎士有無違規,再依肇責比例分擔。
吳春生認為,電動滑板車是個人行動運具,無法緊急轉彎、煞車,除非技術非常好,但因無規範,騎上馬路得小心傷人傷己又觸法。一旦肇禍,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處3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卅萬元以下罰金。
高雄市議員李雅慧說,高雄很多民眾在駁二藝術特區、大學校園把滑板車做為觀光及日常運具,使用率高,政府既不能限制民眾買,就應積極制訂速限、運具規格等上路規範,否則出車禍或違規都無法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