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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殘留惹禍!北市生鮮禽畜肉品抽驗出爐 它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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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為維護民眾食用生鮮禽畜肉蛋品之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第1季針對傳統市場、小吃店、超市、餐飲業及賣場等市售通路執行生鮮禽畜肉品(蛋)抽驗,共計抽驗106件生鮮禽畜肉蛋,檢驗結果1件蛋品檢出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不合格率0.94%。

本次抽驗生鮮禽畜肉蛋品經檢驗乙型受體素類、硝基呋喃代謝物、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氯黴素類抗生素、四環黴素類、抗生素及其代謝物、泰拉黴素、安保寧、乃託文、胺基醣苷類、賀爾蒙類多重殘留、動物用藥多重殘留、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抗原蟲劑、離子型抗球蟲藥等動物用藥及重金屬,檢驗結果1件生鮮蛋品檢出動物用藥磺胺喹啉殘留不符規定,臺北市衛生局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經追查不符規定產品來源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進行查辦。

 

北市衛生局公布111年第1季生鮮禽畜肉品,抽驗結果出爐。圖/北市府提供
北市衛生局公布111年第1季生鮮禽畜肉品,抽驗結果出爐。圖/北市府提供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磺胺劑是廣效型抗生素,具有殺菌、制菌效果,可降低禽畜受微生物的侵襲傷害,但過量長期食用可能導致噁心、嘔吐、腸胃不適及肝腎損害等,影響健康。
 
衛生局提醒,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生鮮禽畜肉蛋產品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並依照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銷毀,若仍販售案內違規產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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