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藍凱誠/高雄報導
王姓女子簽約購買1棟透天厝後,聽說黃姓婦人6年前遭人酒駕撞進屋內1樓死亡,提告依契約認定「凶宅」要求解約並索回頭期款115萬元。
「死在騎樓不算凶宅」,買主二審敗訴。(好房網資料中心)
高雄地院一審判王女勝訴,二審處理車禍員警作證在騎樓發現黃婦,不是在屋內,高雄高分院認定非凶宅,逆轉判王女敗訴,全案定讞。
王女提告,前年5月簽約810萬元向蘇姓屋主購買楠梓透天厝,支付頭期款115萬元後,才聽說屋子曾發生意外,從事資源回收的黃姓婦人遭酒駕的葉姓男子撞進1樓死亡,房子是凶宅,她提告要求解約,並索回115萬元頭期款。
蘇姓屋主表示,黃婦雖遭撞,但並未跌進房內,且是送醫後不治,一般所謂的「凶宅」是指凶殺或自殺身亡,車禍死亡應該不算。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黃婦到院前已死亡,鄰居等證人指被害人遭撞進屋內,符合「凶宅」定義,判決王女勝訴,並索回115萬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傳喚處理車禍的沈姓員警作證說,他進現場發現肇事轎車撞進騎樓,他在騎樓雜物堆中,找到被雜物及回收推車壓住的黃婦,而非屋內。
合議庭認為,黃婦並非死在屋內,與「凶宅」定義不符,其他證人所指黃婦被撞進屋內1樓的說法,並非其親眼所見,改判王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