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新舊年之交,勞工的特別休假都排完了嗎?勞動部提醒,不論是曆年制或週年制的特休假,在年度終結結算時,如果勞工未選擇將特休假遞延一年,雇主應將未休完的特休假結算成未休假工資給勞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或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勞動部提醒,不論是曆年制或週年制的特休假,在年度終結結算時,如果勞工未選擇將特休假遞延一年,雇主應將未休完的特休假結算成未休假工資給勞工。圖/中時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重申,年度終結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勞工在年度終結結算或契約終止時有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應結算工資給勞工,如果是遞延後仍未能休畢,雇主仍需按照原本特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工資結算給勞工,計算方式是以每日工資乘上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
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與「勞工個人」協商,而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