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綜合報導
57歲李姓女子今年1月20日下午1時45分許持黑色奇異筆,在台南國定古蹟祀典武廟後門牆壁處畫上男性生殖器,並書寫內容意義不詳文字,經武廟秘書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循線在現場查獲,她坦承犯行。台南地院認她毀損古蹟之附屬設施罪處6月,可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案發當天接獲祀典武廟管理人報案,稱後方牆上遭塗鴉,而祀典武廟為國定古蹟,遭汙損牆面無法計算價值損失。經警方到場調閱監視器,循線發現該名戴毛帽、著褐色外套、深色長褲的女子。

並在現場發現李女,通知她至所製作調查筆錄,她坦承犯行,警方依涉違反文化資訊保存法等送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院指出,經查,觀諸現場照片可知李女於後門牆壁上塗鴉,應可透過擦洗及重新塗漆方式修復,尚未致令後門牆壁不堪用程度,並未改變古蹟本體完整性或發生重大變化,或喪失原有效用。
然而,因李女描繪顏料行為,致使顏料與該牆壁牆面材質發生緊密結合黏著,已足使該牆面本身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遭到貶抑,甚至可能在修復過程減損牆面原本材質,法官認李女的行為已構成毀損古蹟附屬設施。
台南地院審酌,李女恣意破壞古蹟附屬設施,使其表彰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遭到貶抑,所為不可取,並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判決前未與祀典武廟成立調解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她犯毀損古蹟附屬設施罪處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