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基隆76處騎樓今年3月起開放可依規定合法停車,但呂姓女騎士去年4月把機車騎到騎樓內,民眾以監視器影像檢舉,警方認定有「行駛人行道」的違規行為,3天開5張各600元罰單,呂女控違反監視器用途,拍車號違反個資法、侵害人權。法官認為,監視器檢舉符合程序,騎樓屬公共空間沒有個資問題,駁回她提的行政訴訟。
基隆逐步開放騎樓停車,民眾質疑騎樓騎車被認定違規,怎敢再停?交通隊副隊長吳誌權表示,人行道的定義包括供行人通行的騎樓,騎士即便到合法可停放機車的騎樓,也應該「牽車」到騎樓,避免騎上騎樓受罰。
很多機車騎士習慣在騎樓騎車,警方提醒要用牽的才不會被開單。記者游明煌/攝影

判決指出,呂女去年4月22日下午3時21分、25日下午2時46分、25日下午3時53分、26日下午3時18分、26日下午5時40分,騎機車在某路段騎樓內,因有「行駛人行道」違規行為,經民眾向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檢舉,警方開出5張罰單,監理單位各裁處6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呂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呂女主張,以私人監視器檢舉他人交通違規,違反監視器用途,監視器應用於嚇阻犯罪、防治公共安全或協助警方偵辦刑事案件,不得取締交通違規,否則有違比例原則;且監視器畫面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舉發侵害人權並有瑕疵,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北市區監理所說,此件違規地點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騎樓」,依舉發採證影像擷圖所示,呂女明顯違規沒有疑義。
法官指出,人行道的定義,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畫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舉發機關依檢舉人以科學儀器即監視器取得的錄影畫面擷圖,製單舉發,符合程序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