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藝人陳盈潔以妹妹陳郁心名義簽本票,向友人邱湖借款280萬元,她一度獲判無罪,但更二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3年2月徒刑,沒收43萬200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陳盈潔確定要入監服刑。
陳盈潔(70歲)以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為由,向邱湖商借200萬元,再追加到280萬元,邱認為金額不低,希望能有人作保。陳盈潔與姊姊陳乃嘉考慮後,以妹妹陳郁心名義在本票上簽字,事後被邱控訴偽造有價證券。
陳乃嘉作證時稱以前經常到邱家泡茶,當時是邱希望陳盈潔在本票上面簽「陳郁心」的,她為此還跟陳盈潔吵了一架,之後決定自己簽上小妹「陳郁心」的名字,將法律責任攬下。
一審認定陳盈潔教唆原無偽造本票犯意的陳乃嘉,陳乃嘉因偽造有價證券被判刑1年7月,緩刑3年;陳盈潔教唆偽造本票判刑3年2月;二審認為依陳乃嘉證詞,她會在本票上偽簽小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是應邱的要求,難以認定是陳盈潔「言語刺激」才偽造有價證券,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判陳盈潔1年8月徒刑,緩刑4年,半年內須還邱湖30萬元,但案件上訴,最高院認為判決沒說清楚犯罪所得究竟有多少,再次撤銷、發回。
更二審審理時,陳盈潔對於法官問話心不在焉,連地址都講錯,法官問律師她心智與健康能否應訊?律師答稱「語無倫次」,還說她身體確實有問題。
邱湖作證指出,陳盈潔稱要到廈門開節目,他比對了陳郁心的護照後就出借280萬元。法官提示收據與本票上的文字,詢問陳盈潔究竟是誰的筆跡?陳盈潔一下說「我不確定是不是我的筆跡」,一會兒說「陳郁心三個字是我寫的」,又改口「陳郁心不是我寫的」。
更二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3年2月徒刑,並沒收43萬200元罪所得,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