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許如鎧/綜合報導
5月報稅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的子女在外求學,去年在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房所支付的租金支出,在今年5月辦理去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都能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高雄國稅局舉例,王先生的兒子就讀國內某大學,去年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且未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收據影本。
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應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國稅局解釋,申報去年綜所稅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且僅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就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
另外,若本身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應注意「自用住宅購屋借貸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只能擇一適用,自用住宅購屋借貸利息上限為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上限為12萬元,應依自身情況選擇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去年底三讀《所得稅法》第17條修法,將房屋租金支出從現行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扣除額額度也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自今年元旦正式上路。
財政部提醒,要到明年5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才適用,今年5月報稅時,租金支出仍是列舉扣除,額度上限也仍是12萬元。
財政部表示,明年申報綜所稅時,房屋租金支出將改為特別扣除額,民眾即使在報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仍可列報租金支出,享受到減稅利益。不過,租金特別扣除額同樣設有排富條款,若綜所稅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所得採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最低稅負免稅額者(2024年為750萬元),就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