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以順位繼承遺產者,須在期限內向在地稽徵機關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即使未收到通知書也須辦理。
不過,繼承者可選擇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3個月,如果被繼承人有過戶土地或不動產未完成交割,其契約尾款將以債權方式歸屬於繼承者。
最常見的就是繼承者忘記申報遺產稅。(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時常有民眾致電詢問遺產稅問題,最常見的就是繼承者忘記申報遺產稅,尤其多數聲稱稽徵機關未發申報通知書,但其申報義務無法因此免除,僅能書面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
官員表示,過去曾有民眾因未申請展期、錯過遺產稅申報期限1個月後才申報,被國稅局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4條按核定應補遺產稅1,300萬元,並加上罰鍰1,100萬元,其法條為加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但鑑於該案的繼承人年事已高,因此以輕罰0.8倍左右為裁處。
另外,官員也提及過去有被繼承人A先生在生前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出售200萬元的土地給乙君,但有尾款20萬元尚未收取、180萬元在A先生帳戶,不過A先生在土地移轉過戶前就死亡,因此繼承人B先生分別將已收取價款180萬元及尚未收取的尾款20萬元列於遺產之存款及債權。
官員指出,如果是繼承債務,可將其列在未償債務扣除額,以B先生案例來看,其繼承的土地,只是還掛在A名下未過戶,仍算是該償還的「債務」,也因此土地公告現值就能作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去作遺產稅的所得淨額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