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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弟賣房二哥有持分 未同意讓中風大哥住到「百年」 失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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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
 
基隆市余姓三兄弟,老二和老三父子3人共同持分房產。老三父子以1800萬元賣屋,附加條件是讓現住的中風的余家大哥住到「百年」。老二提告主張有權優先承購權,但法官查出他未同意讓大哥住到百年,加上逾期未行使優先權,判原告敗訴。全案可上訴。
 
余家老二提告主張,他的弟弟和姪子今年1月9日和陳女簽約,要用1800萬元賣掉3人持分的房屋,並在隔天寄未附買賣契約的存證信函,通知他15天內行使優先承買權。他在1月20日函覆願以相同價格買屋,並請2人提供買賣契約相關條件。
 
房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房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余家老二說,1月23日他到地政士事務所閱覽契約,表示願以1200萬元買下老三父子的持分,約定2月9日簽約,但老三父子竟在2月4日發存證信函,指他逾期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他已發函指要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即形成以同樣條件為內容的買賣契約,雙方應訂立買賣契約,並在他付1200萬元時,把房子過戶給他。
 
余家老三父子答辯,余家老二在地政士事務所審閱契約後,僅表達行使優先承買權意思,但未明確接受出售後,需供無持分的余家大哥無償住到百年的契約附加條件。當天跟地政士說要在2月9日另行協議,但未再聯繫。余家老二1月23日已審閱買賣契約,當日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也未在法定15天內行使,應視為放棄,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檢視雙方1月23日在地政士事務所的錄音光碟及譯文,余家老二有提及他和大哥從小就很不好,地政士問原告「你可以讓他(大哥)住到那個(百年後)?」陪同原告的友人回覆「不可能」,老二則說「我們會處理,一定要讓人住。」
 
地政士再提及「大哥還沒結婚,讓他住到那個(百年後)」,老二回覆「沒有啦,這不是重點」,友人則說「可是不能寫在條約裡面,這樣就變成強迫了,而且是不平等條約」、「這樣變成逼他養他哥的概念。」
 
法官另查出,余家老二2月7日寄存證信函給被告,僅記載已於1月23日當場表示願以1200萬元買屋。地政士則證稱,原告和友人1月23日來看買賣契約,原告說他不認同讓大哥住在那邊的條件,並說要再約2月9日再談,但當天原告沒有來。
 
法官指出,余家老二在地政士事務閱覽房屋買賣契約後,有關是否同意讓他的大哥繼續住,未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有意避重就輕。老二稱「我們會處理,一定要讓人住」,若是指提供其他住所,明顯悖離契約條款訂立意旨。
 
法官認為,余家老二1月23日同意部分,實際上僅有「價金條件」,這從2月7日寄出的存證信函記載可證明。原告雖約定2月9日前簽定買賣契約,但仍不願就附加條款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自難認有意依契約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購權,且他未在15日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即視為放棄,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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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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