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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運動員抵稅 明年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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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 林昱均/台北報導

依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民眾2019年起若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則視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抵減綜合所得總額20%。如果是未指定捐贈,視為對政府的捐贈,全數金額可列為扣除額使用,2020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立院2017年底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018年上路,其法規第26條之1與「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及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明定2019年起個人可透過教育部專戶對運動員捐贈,指定單一運動員最多可抵減20%綜合所得總額、未指定甚至可全額抵減。

捐贈運動員抵稅標準一覽。捐贈運動員抵稅標準一覽。

官員表示,立法宗旨為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希望協助運動員於重要賽事獲取佳績。但如果是二等親以內的捐贈,也就是運動員的配偶或兄弟姊妹、父母子女、曾祖父母、孫子女等血親或姻親關係,其捐贈都不能作為列舉扣除額。

過去僅有營利事業依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捐贈給運動員、運動團隊才能抵稅,且抵減所得總額沒有上限。

但「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及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上路後,民眾能以個人名義在2019年透過教育部專戶對運動員捐贈,可在2020年5月報稅時,檢附教育部的捐贈收據或是向國稅局查調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即可將捐贈額度申報列舉扣除額。

然而,捐贈給特定運動員與非指定專戶仍有抵減比率上的差異。官員指出,在立法時考量到捐贈給特定人,可能涉及關係人間非公益性質的贈與行為,因此不符合我國稅法公益捐贈列舉扣除的精神,遂改採20%抵減限制。

而捐贈給非指定人士,自然視為捐贈給教育部體育署,屬於政府機關,可全額抵減。有意接受捐贈的運動選手,必須事前向教育部提出培訓或參賽計畫,獲得專戶的捐贈款項後,也只能用在運動賽事的必要費用上,如教練費、器材、參賽報名費等,官員預估將有上萬名選手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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