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古和純/高雄報導
高雄鳳山尤姓男子2年前騎車接近澄清路與中山西路口時,未禮讓行人放慢車速,直接撞上正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的陳姓婦人,陳婦當場因頭部重創倒地不起,13天後傷重不治;由於法醫相驗發現,陳婦死因除車禍外,無法排除「肝硬化」導致死亡的可能,讓尤男逃過過失致死罪,法院依尤男未禮讓行人犯過失傷害罪,判刑7月。
判決指出,案發在2021年2月25日晚間8時許,當時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尤男若行車速度不超過50公里或預知接近路口,暫停禮讓行人,應較無疏忽造成衝撞陳婦致死的可能。

法醫複驗解剖發現,陳婦除因腦傷住院,發生大量血栓塞,又發生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大量出血死亡,但陳婦本身有「肝硬化」疾病,無法排除同為致死原因,因此,無法單以車禍過失致死向尤男定罪。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尤男犯後否認犯行,甚至一再飾詞狡辯,增加被害人家屬反覆到庭所生之情感傷害及不便,法官審酌,尤男犯後態度不佳,難認悔悟,因此不予以緩刑宣告,並依過失傷害罪,將尤男判刑7月。